景德镇陶瓷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景德镇陶瓷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陶大校友会)(英文译 Jingdezhen Ceramic University简写“JCU”)。
第二条 本会是由景德镇陶瓷大学校友自愿组织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和合作,发扬景德镇陶瓷大学的优良传统,为社会的繁荣昌盛、为母校的事业发展、为校友的成长成才做出积极有益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景德镇陶瓷大学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景德镇陶瓷大学(湘湖校区)校园内。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促进景德镇陶瓷大学各地校友会的建立和建设,及时了解广大校友对母校的意见和建议,为母校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
(二)充分发掘校友资源,积极开展有关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交流与横向合作活动;
(三)服务校友,组织校友开展联谊活动,协助做好校友返校聚会的有关工作;
(四)协同各地校友会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传工作,推荐优秀考生报考母校;协助母校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五)主办景德镇陶瓷大学校友会网站和内部刊物,宣传母校的办学成就及校友的工作业绩;
(六)建立与兄弟院校校友会之间的联系。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团体会员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
自愿加入本会
(三)各地校友会组织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会长、秘书长和账务管理人员三人会签的财务制度,每年定期向校友公开账本。
第九条 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景德镇陶瓷大学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各国留学生等;
(四)在上述办学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五)目前在校的教职员工;
(六)景德镇陶瓷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十条 非本会校友会员而对景德镇陶瓷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核准,可授予景德镇陶瓷大学名誉校友。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母校和本会的各种活动;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和支持母校建设发展,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四)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向校友会网站和内部刊物投送稿件;
(七)自愿交纳会费,尽可能为本会筹措经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不得少于2/3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决议须获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纳、采用会员的建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届任制,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和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的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选配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本会的内部联络、工作协调、文书处理及其他综合性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执行本会会长、副会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
(二)执行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三)拟定本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
(四)收集校友信息,征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组织各种有益的校友活动,为校友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协助母校筹集办学经费;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办好校友会网站和内部刊物;
(七)完成学校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友人捐赠;
(三)母校资助。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自愿交纳。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会员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接受其监督,接受审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民政厅。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